重庆市江北区天主教爱国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命名为重庆市江北区天主教爱国会(英译名:Chongqing Jiangbei District Patriotic Catholic Association 缩写C.J.D.P.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江北区天主教神长、教友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宗教团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天主教中国化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协助政府贯彻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协助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积极推行民主办教原则,办好教务,维护教会纯洁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行政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江北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本会接受行政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重庆市天主教爱国会、重庆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桂花街41号。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天主教自身优势,维护社会稳定;
(二)团结带领全区神长、教友坚持天主教中国化方向,不断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扬天主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小康的实现做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三)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合法权益;
(四)贯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积极推进民主办教进程和协助教会推进牧灵圣善事业;
(五)开展社会服务、兴办自养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六)协助教会办好教务;
(七)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八)指导协助堂区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重庆市江北区天主教的神长、教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天主教的神长、教友;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有加入天主教的意愿;
(二)参加天主教举办的慕道培训班;
(三)经考核合格,由神职人员授洗为教友。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自动放弃天主教的信仰,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背天主教教义教规,损害天主教的声誉屡经教育不改,经天主教重庆教区除名者,即不再为本会会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节 委员会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会议;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
第三节 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常务委员组成。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会,审议提交全体会议文件;
(二)协商决定下届代表大会代表、委员名额和人选分配方案;
(三)任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商讨和决定重庆市江北区天主教的重大事宜。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主任负责领导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在本会内有一定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示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如神职人员调离,不再担任本会职务,接任的神职人员任职事宜,由本会按本章程规定完善接任程序。)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任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会委员会;
(三)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副主仼、秘书长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本会日常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委员会或常委会审议;
(三) 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四) 提名副秘书长;
(五) 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委员会或常委会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及利息;
(二)捐赠;
(三)财政拨款;
(三)自养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社会团体规定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配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各施其职。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的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主任、常务委员、委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成员,列席本会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意见;
(二)对本会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履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有关建议意见;
(四)对本会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七)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勤勉履职。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会议审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重庆市江北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江北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重庆市江北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8 月12 日重庆市江北区天主教第五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