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
(2012年12月12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八届二次常委联席会议通过 2013年4月8日公布 )
第一条 主教是宗徒的继承人、基督的仆人,是圣神立为教会中的牧人,替天主来监护羊群,作教义的导师,圣礼的司祭和治理的服务者。主教一经祝圣,就同时接受圣化、训导及治理的职务。
第二条 教区主教在自己的教区内,拥有一切为尽牧职所需的正职权。
因教区牧灵和教务管理工作需要,教区可设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主教出缺或退休时,助理主教可就任教区主教。
第三条 需要选圣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教区,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征询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同意后,有关教区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教区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教区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办法;
(二)推荐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代表;
(三)根据主教候选人条件,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通过协商或投票的方式确定一至三位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选人;
(四)确定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主持人、监票人;
(五)研究决定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被确定为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选人的司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德坚固,恪守神职圣愿,品行良好,德才兼备,虔诚敬主、热心于荣主牧灵事业;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自选自圣主教原则,能带领神长教友走爱国爱教的道路;
(四)关心神职人员神形需要,善于联系群众,深孚众望;
(五)年满三十五周岁,晋铎五年以上,有较高神学造诣,仪表端庄,身体健康。
第六条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任人由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选举产生。
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的代表为本教区全体神职人员和修士、修女、教友代表。其中修士、修女、教友代表人数由教区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确定,一般应不多于教区全体神职人员人数。
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主持人可以是本教区主教、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负责人、邻近教区主教,或根据教区请求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选派的主教。
第七条 举行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时,参加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的代表应聚集到主教座堂或其他合适场所,在主持人带领下热切祈祷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教候任人。
第八条 投票结束后应进行公开唱票,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为教区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任人。
若无人超过半数,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应协商确定进行第二轮投票或决定在其他合适时候重新举行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
第九条 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结束后,教区应形成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情况报告,记录选举过程和结果,并请会议主持人在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 教区应将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情况报告连同主教候任人的个人简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呈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批。
第十一条 主教候任人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查批准后,有关教区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指导下于三个月内举行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祝圣礼仪。未被批准的,有关教区应按本规定重新进行选举,再呈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批。
第十二条 祝圣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礼仪应遵照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制定的《主教圣秩礼典》范本进行,祝圣礼仪的主礼主教、襄礼(参礼)主教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协调安排。
第十三条 在主教祝圣礼仪中须宣读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书,新主教须当众宣誓坚持基督的信德道理,忠于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而公教会,忠于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服务人群。
第十四条 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被祝圣后,有关教区应填写《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5月17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通过的《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