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规范宗教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4-05-20      浏览次数:16411

2014年5月5日,民政部和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去年5月民政部等七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之后的又一个规范收留孤儿、弃婴的政策性文件,主题突出,对象清晰,责职明确,对切实保障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及过程
    2013年1月,河南兰考事故发生以后,民政部下发紧急通知,对全国范围内民办机构和个人收留孤儿、弃婴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经排查统计,全国共有收留孤儿、弃婴的个人和民办机构878家,收留人数9394名。其中,寺院、尼庵等宗教背景的收留机构649家,占74%。为加强民办机构和个人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切实保障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民政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七个部门于2013年5月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鉴于宗教事务复杂敏感,83号文规定“关于宗教界收留的弃婴,由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在调研基础上,另行制定相关意见,加强引导,规范管理。条件成熟的,由地方民政部门商同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稳妥处理意见,先行一步。”
    根据83号文的有关要求,民政部积极协调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13年3月会同国家宗教事务局专门成立了调研组,深入福建泉州区县开展调研,切实了解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的实际情况。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民政部会同国家宗教事务局共同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双方分别征求地方民政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及宗教界的意见,并多次就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界定、管理和规范措施、户籍登记等难点问题在工作层面进行了沟通与探讨,达成共识,形成本《通知》。
    二、《通知》起草的总体思路
    《通知》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83号文件主要制度设计的框架内起草制定。《通知》明确了民政部门主导、宗教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支持的管理体制,重点对当前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同时也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界兴办机构的现实情况,为宗教界整改预留了时间和空间,并在户籍登记、生活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妥善解决涉教事务这一敏感问题,同时有效保障孤儿、弃婴合法权益。
    三、《通知》重点规范的内容
    《通知》主要对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概念、规范措施、监管途径及户籍登记、生活和教育权益保障等作了相关规定。
    (一)关于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定义。《通知》规定: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及上述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机构从事的收留孤儿、弃婴活动。该定义包括了机构和个人两种形式,涵盖了宗教界各种主体。
    (二)关于规范当前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的措施和途径。《通知》主要遵循83号文中采用的合办、签订代养协议的监管方式,对当前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进行规范。在办理程序上,则坚持收留孤儿、弃婴的宗教场所(或团体)主动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密切配合、民政部门积极接受的原则,以确保今后规范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不具备收留基本条件的,要求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则采取责令停止收留活动措施。宗教教职人员个人收留孤儿、弃婴的,按照83号文中个人收留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被取缔机构中收留的孤儿、弃婴安置问题。考虑到《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资格的规定,为加强对收留孤儿、弃婴机构的统一管理,使孤儿、弃婴得以安置到合法机构和场所,拟将被取缔机构中收留的孤儿、弃婴安置途径限制为监护人、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
    (四)关于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的户籍登记。户籍登记涉及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教育医疗等相关权益的保障问题。据了解,在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户籍登记问题上,有的地方已经为这些孤儿、弃婴办理了当地宗教界兴办机构的集体户口;有的办理了当地儿童福利院集体户口。当地没有儿童福利院的,则办理了上一级儿童福利院的集体户口;有的则仍在原籍。《通知》规定:与民政部门合办或签订代养协议的宗教界兴办机构可接受孤儿、弃婴落户,为解决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户籍登记问题开辟了空间。
    (五)关于体现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问题。《通知》要求,能查找到监护人的孤儿、弃婴,应回归家庭。尽量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孤儿国家保障范围,发放基本生活费。积极协调解决孤儿、弃婴落户、治病、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